房屋受损引纠纷 倾心调解促和谐
发表时间:2022-06-07    来源:今日桐庐

  【案情简介】

  因梅雨期间连续降雨,导致百江镇某村村民章某某家的泥房左侧方墙体浸水发生倒塌事故,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章某某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本村污水工程和某自来水公司此前做自来水工程时,导致其屋后排水沟变窄,才使得雨水出不去将墙体浸湿,最终导致其房屋墙体倒塌。对此,章某某要求村里赔偿经济损失。

  章某某与该村村委因此事发生纠纷,并申请百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给予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章某某的调解申请后,本着“矛盾就地化解,矛盾纠纷不上交”的工作原则,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丁某某、陈某某会同该村调解委员会等力量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事先告知双方的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双方身份,确定双方是否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写出书面申请。经协商,双方同意共同进行协商解决。

  随后,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诉求,前往现场勘查了房屋受损的具体情况,并对章某某要求的赔偿数额进行了详细的了解。

  调解员向当事人仔细了解诉求。章某某认为,自家房屋墙体倒塌就是因为本村做污水工程和某自来水公司此前做自来水工程时将其屋后排水沟变窄而引发的,要求村里赔偿房屋修缮费用20000元;而该村负责人则认为,章某某泥房墙体倒塌与自然灾害和房屋管理不到位虽然有一定关系。但梅雨季节泥墙在长期浸泡下倒塌最重要的原因是墙体本身是泥墙。因此,其不认同章某某所提出的赔偿要求。

  就在双方争执不下、各执一词时,调解员果断选择了背对背调解。调解员一方面先对该村负责人进行了一对一劝说——墙体的倒塌虽然跟墙体本身的材质有很大关系,但是也不能排除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不可否认的是村里污水工程和自来水工程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章某某屋后排水沟的排水,使得章某某的房屋在梅雨期受到了雨水的浸泡,导致房屋墙体倒塌。对于调解员的解释,该村负责人逐渐认可。

  紧接着,调解员再对该村负责人进行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依法而言,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给予章某某相应的赔偿。

  通过一番劝说,该村负责人最终松口,表示愿意提供合适的赔偿,但认为章某某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其只愿意赔偿10000元。

  另一方面,调解员又对章某某进行劝说。调解员表示,村里做排污工程和自来水工程是为了让村容村貌变得更好,也是为了本村村民生活变得更好,尽管工程建设影响了其房屋排水沟的通畅,在梅雨季节也确实影响了雨水的排放。但不可否认的是,房屋本身已经年久失修,在梅雨季节容易倒塌。而且修缮墙体,即使用钢筋水泥修复也不需要20000元。村民与村委之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关系。

  调解员从实际出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耐心劝导,章某某同意放弃不合理的赔偿诉求,同意由该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赔偿10000元用于修缮房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可章某某的泥房墙体倒塌是由于自然灾害、章某某自身管理及排污和自来水工程等多种原因引起的。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考虑到章某某家的实际情况,向环保等相关部门及某自来水公司争取资金,一次性给予章某某家10000元的灾情救助;修复墙体及清除倒塌的泥土等杂物则由章某某自行聘请人员施工,施工时需做好安全措施,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章某某本人承担责任,该村村委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承担任何事故责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向章某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

  最终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争取到灾情救助款后第一时间给予章某某赔偿。

  【案例点评】

  随着新农村和美丽乡村的建设开展,村民和村委的矛盾问题也经常出现。这就要求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以维护各方利益、真正服务群众为目的,准确掌握相关法律,充分运用多种调解手段,通盘考虑、全面掌控,提高调解成功率。

  在该案例中,案情并不复杂,主要问题是责任和赔偿双方没有达到一个平衡点,这才引发矛盾纠纷。调解员灵活运用调解方法:一是换位思考法。劝导当事双方站在对方的立场看待、考虑问题,以此来缓和对立矛盾;二是深入调查法。调解员彻底弄清楚泥墙倒塌的原因,巧妙而合理地引导当事人主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的放矢地进行调解;三是法、理、情结合法。调解员三管齐下,本着合理合法的立场,引导当事人合理的价值观,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妥善处理纠纷,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乡村和谐。

责任编辑:范 休婷